“稳中向好、进中提质”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税费支持政策解读参考材料

发布日期:2023-05-11 11:33 浏览次数:

                                                               市财政局

 

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2018年以来,国家开始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去年又推出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规模和力度空前,对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截至目前,国家已延续优化13项税费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充分考虑当前经济发展中企业实际需求,避免政策断档和急转弯,同时又从长远战略考虑,对支持重点领域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执行。对不适应形势变化、政策间不协调不衔接的政策,进行优化调整,提高精准性和有效性,更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同时,我省也延续实施了部分省级减负政策。

现就第三批政策清单中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的6项税费支持政策解读如下

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一)政策背景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措施,特别是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方面,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所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是允许企业对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再进行一次扣除,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变化主要了经历七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比例为50%;第二个阶段,2017年国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第三个阶段,2018年将75%的加计扣除比例扩大至全部行业;第四个阶段,2021年将制造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第五个阶段,2022年将100%加计扣除比例扩大至科技型中小企业;第六个阶段,2022年四季度进一步将100%加计扣除比例扩至其他行业。第七个阶段,也就是今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率统一提高至100%。今年的政策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使其他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与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保持一致,有利于持续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二是,将之前阶段性的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而且没有设置政策截止期限,有利于稳定市场主体的预期,提振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

(二)政策内容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即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6个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之外的所有行业。

2.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优惠政策。注意两个时间节点,即在10月份办理企业所得税第3季度或9月预缴申报时享受政策,另一个时间节点是在次年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政策。

4.执行期限

202311日起执行。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

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按100%比例加计扣除

(一)政策背景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总开关,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源头支撑。十四五规划、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

(二)政策内容

1.享受主体

各类企业。需要说明的是,与刚才讲的普适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同的是,该项政策所规定的企业并未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6类行业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包括6类行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只要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均可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更广。

2.优惠内容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3.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优惠政策。注意两个时间节点,即在10月份办理企业所得税第3季度或9月预缴申报时享受政策,另一个时间节点是在次年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政策。

4.执行期限

20221月起执行。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

三、减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一)政策背景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在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就业、激发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也是历次减税降费重点支持的对象。近年来,我国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出了一系列普惠性减税政策。今年,国家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优化完善,既保持了适当的减负力度,又与相关优惠政策相衔接协调。

(二)政策内容

1.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按税收标准来判定,具体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与统计上的小微企业判定标准有所区别。

2.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此次政策优化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为5%,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税负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5%,是标准税率20%1/4

3.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4.执行期限

202311日至20241231日。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

四、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背景

 2020年,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省财税部门充分挖掘政策潜力,联合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市场主体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之后,将该项政策多次延续,截至2022年底,已延续实施3年,为小规模纳税人减负约160亿元,减负力度居全国前列,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市场主体广泛欢迎。今年,按照国家完善优惠政策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小微企业承受风险能力较弱,为更好帮扶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我省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税政策再次延续至一季度和二季度,预计可再为市场主体减负约25亿元。今年,经济好转有利因素增多,但整体复苏仍需要一个过程。政策延续实施两个季度,在恢复发展的关键节点最大程度帮助小微企业轻装上阵,有利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促进市场主体较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发展。

(二)政策内容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优惠内容

暂免征收2023年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4.执行期限

20234月至20236月。

(三)政策依据

1.《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

2.延续执行政策的财税文件正在制定

五、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国家对物流企业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降低物流成本,建设高效顺畅的物流体系。今年,国家继续延续实施了该项政策。

(二)政策内容

1.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

2.优惠内容

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4.执行期限

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

六、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政策背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向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收取,基金收入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的生活。今年,国家延续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将对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特别是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纾困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政策内容

1.享受主体

用人单位。

2.优惠内容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4.执行期限

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

2.《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11号)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