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4月26日-5月26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和相关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泰安市财政局。
在此,衷心感谢各界对财政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王冰
联系电话:0538-6220031
电子邮箱:taczj@126.com
泰安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5日
关于《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初,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边界、部门职能、减免管理等进行了明确。与鲁财税〔2023〕1号文件相比,我市于2008年以市政府第131号令出台的《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后续的泰政办函〔2009〕30号、泰政字〔2015〕21号、泰价费发〔2013〕31号等配套文件均存在不符之处,亟需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出台新办法。
二、政策依据
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前期已征求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等部门以及泰山区、岱岳区和各功能区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主要包括概念表述、适用范围、征收管理、减免管理、预算管理等内容。
(一)关于概念表述。征求意见稿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概念进行了表述,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二)关于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凡在泰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关于征收管理。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各级征收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其中,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东至博阳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北至环山路、南至青兰高速公路范围内(不含旅游经济开发区)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二是明确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一般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275元/平方米,工业项目为50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征收标准较之前有所降低,主要是从支持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角度考虑。三是明确征收环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关于减免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五)关于预算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财政部门拨付专营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4月26日—5月26日,泰安市财政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5月26日24时,泰安市财政局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1份。
一、建议内容
泰安中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反馈:最新配套费征收政策金额未减,施工内容及征收计算面积均增加,建议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
二、建议采纳情况
我局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科室深入研究和分析,该条意见建议已采纳。
感谢公众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泰安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