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900004341590P/2025-000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财政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泰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财政、金融领域检查和处理处罚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承办机构
泰安市财政局
四、申请材料
无。
五、查处违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六、执法人员工作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掌握财政、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通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并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出示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在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保密。
七、查处违法行为的具体程序
1.违法线索发现;
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3.立案;
4.调查取证;
5.调查报告起草;
6.案件审核;
7.告知、听证等有关程序;
8.作出处理决定;
9.送达;
10.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
11.结案;
12.立卷归档。
八、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要求
1.违法线索发现。通过群众举报、现场巡查、媒体反映等多种渠道发现。
执法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财政、金融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
3.立案。财政部门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后,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立案。《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案件处理意见等内容。
4.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可以向该执法人员所在行政机关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该执法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回避的,应当对之前的调查行为及收集证据是否有效一并决定。决定回避前,被要求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5.调查报告起草。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填写《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6.案件审核。承办人员提交《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后,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
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违法主体是否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和事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财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告知、听证等有关程序:
一是告知。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财政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陈述和申辩应当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是听证。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三是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8.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经审核或集体讨论通过的,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审核或集体讨论意见,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1)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结案;
(3)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予以结案;
(4)因不可抗力终止调查的,予以结案;
(5)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撤案;
(6)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的,移送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
(7)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9.送达。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应由两人以上执行。
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在以上方式不能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
10.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财政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单位所在地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前,财政部门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供如下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11.结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1)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2)终止调查的;
(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5)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6)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12.立卷归档。办案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所有归档材料,应当合法、完整、真实、准确,文字清楚,日期完备。案卷资料归档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统一归档保存或者交本部门档案室保存。
九、规范实施自由裁量权
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形成处理意见、审核、决定等过程中,应当依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财法〔2023〕 6号 )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鲁金管发〔2024〕7号)执行。
十、监督检查
应当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执法检查,加强对本级和下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十一、责任追究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拒不提供检查有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予以相应罚款。
十二、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2:00,13:00—17:00
办公电话:0538-6221801
办公地址:泰安市温泉路566号